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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苏州市十全街935号
    联系电话:65184563、65187503、65180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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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会章程

     苏州市工程造价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苏州市工程造价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译名为Suzhou Association for the Management of Construction Cost。缩写SAMCC。
        第二条  苏州市工程造价协会是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苏州市民政局批准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苏州市社会团体。是苏州市从事工程造价管理及咨询、监理、设计、施工、教育、科研等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市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苏州市工程造价协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履行“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职能。坚持为行业服务;支持、鼓励会员开拓、创新、转型升级,不断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壮大经济实力。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增进会员交流;推动行业改革创新,促进工程造价行业积极、稳步、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苏州市民政局、行业管理部门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相关职能部门苏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本会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十全街93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会员学习和宣传政府有关工程造价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
    (二) 组织会员开展工程造价行业的调研、掌握行业动态,积极向行业主管部门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出建设工程造价行业经济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 组织会员之间进行学术研究和经验交流,与国内外有关学术团体开展交流和协作活动,推荐和评选优秀学术论文和优秀成果。
    (四) 编辑、发行工程造价学术和信息刊物以及有关资料,为社会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五) 配合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编制,开展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协助进行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和编审资格的管理、建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管理体系,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和完善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机制。
    (六)协调会员间关系,调解会员间争议,受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执业违规投诉。
    (七) 制定行规行约并组织实施,协调规范工程造价行业企业之间的经营行为和竞争手段,开展行业自律活动,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发挥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
    (八) 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委托办理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凡拥护本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1)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申请成为本会的会员,外省、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可自愿申请成为本会的会员; 
    (2)从事与工程造价行业相关的建设、设计、施工、教育、中介服务等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资深执业人员,可自愿申请成为本会的会员; 
    (3)本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及相关管理部门可自愿申请成为本会的会员; 
    (4)各行业协会、学会所属的与工程造价专业有关的组织。
         第九条  会员入会,需提交入会申请书,报理事会通过,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对本会决议事项的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权、批评和监督权;
    (三)要求本会维护其相关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五)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的声誉与合法权益;
    (二)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四)积极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五)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故不履行义务或一年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清退出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组织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以上表决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退会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顾问、名誉职务、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二)审议、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单位会员推选的理事因故不能代表会员单位行使职责时,该会员单位需提出取消其理事资格或更换人选的书面议案,议案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在理事人员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亦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理事长、副理事长从常务理事中经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工程造价行业或相关领域内有较好的影响;
    (三)团结群众,善于听取会员意见,积极为会员服务;
    (四)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创新精神;
    (五)清正廉洁,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实干精神强; 
    (六)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岁,年满65岁不再提名任职;
    (七)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八)未受过刑事处罚; (九)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协会法人代表不同时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聘任本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审批本会经费收支;
    (六)主持本会的日常工作。
    (七)理事长在行使本条款(三)时,原则上应参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所具备的条件才能聘用。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秘书处重大事项提案;
    (二)审议新会员入会和会员退会、除名的议案;
    (三)审议理事长、副理事长,提交理事会选举或罢免;
    (四)聘请顾问和名誉会长;
    (五)讨论、决定本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免除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理事:
    (一)会员资格被取消;
    (二)被会员单位取消会员代表资格;
    (三)不能胜任其职务;
    (四)有损害本会名誉或违背本会宗旨行为的;
    (五)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六)受到刑事处分的。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秘书处。秘书处负责处理本会日常工作,秘书长领导秘书处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会工作计划;
    (二)负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会务组织和文件起草工作;
    (三)草拟本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并负责组织实施;
    (四)草拟本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五)受权入会申请和负责收缴会费;
    (六)负责本会内部和对外交流与联系工作;
    (七)组织有关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八)负责本会期刊编辑发行和本会信息发布工作;
    (九)受理会员诉求;
    (十)负责本会的资产管理;
    (十一)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和完成本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 党的建设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支持开展党建工作,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在团体内建立党组织并开展党的工作。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接受相关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联络)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健康发展,领导本团体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
        第四十条 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主动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支持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保障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并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经费和人员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党的纪律检查机构领导。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支持配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上级党组织查处组织内违纪党员;支持党组织对本团体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团体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必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投入人对投入本团体的财产不保留(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所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正常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本团体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得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苏州市统计局公布的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经理事会三分之二理事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同意,报苏州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会因故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提议,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苏州市民政局,并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经苏州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苏州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件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9年8月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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